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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添加时间:2008-01-28 原文发表:2008-01-28 人气:2


  为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变化,规范加工贸易有关业务,海关总署168号令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即113号令进行部分修改,放宽了对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的管理,新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行。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新规定删除了原办法中经营企业申请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时海关不予批准的规定,同时还允许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不运回原企业。

  原先有些企业在与国外客商签订加工合同时,因为自身加工条件的限制,只能完成从原材料到成品的部分工序,不能完成的某道工序只能请其他企业代劳。按照老的规定,如果该工序为主要工序时海关将不予批准。这样合同将无法签订下来,或者外商需把整个加贸合同拆开。新办法解决了这个问题。

  新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提升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执行能力,从而提高其在对外承揽加工合同时的竞争力,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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